法規名稱: 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除舊有違章建築補助救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9日

條文關聯

  舊有違建之所有人無法提出所有權證明文件者,應由當事人切結,並取
  得居住同里具行為能力一人以上之書面證明,證明其為所有權人。
      所有人提出前項證明文件時,應同時檢附證明人之戶籍謄本或戶口
  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但證明人之身分經需地機關派員核對無誤者免
  附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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