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捐募運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捐募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應以自由樂捐方式進行勸募,不得硬性規定認捐數額或強制攤派捐
      款。
  二、不得阻礙交通攔街勸募或利用其他機會強迫募款。
  三、以義演、義賣、義展、義賽或其他遊戲方式發售捐募券者應當場或
      利用其他場所公開出售,不得強迫認購。
  四、長官不得向僚屬勸募。
  五、管理人不得向被管理人勸募。
  六、學校及教職員不得向學生或動員學生勸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