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設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婦女安置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機構業務,並應置下列工作
  人員:
  一、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
  二、社會工作人員。
  三、心理輔導人員。
  四、醫師或護理人員。
  五、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應為專任;第三款及第四款人員得以特約方式
  辦理;第五款行政人員得由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兼任。
  第一項第一款之生活輔導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應依安置人數計算配
  置,每安置十人應置一員,未滿十人以十人計。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