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機構經營附屬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專責部門經營管理附屬事業。 二、捷運系統本業與附屬事業之收支,應分別列帳。 三、捷運系統本業虧損時,得以附屬事業盈餘填補之;附屬事業虧損時, 不得以本業收入填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