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營運機構經營附屬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專責部門經營管理附屬事業。
二、捷運系統本業與附屬事業之收支,應分別列帳。
三、捷運系統本業虧損時,得以附屬事業盈餘填補之;附屬事業虧損時,
    不得以本業收入填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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