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農藥販賣業執照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申請農藥販賣業執照之展延者,應於執照有效期滿一個月前,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為之:
一、農會立案證書、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農藥管理人員證書影本。
三、原執照。
申請農藥販賣業執照展延經審查核准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
證照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並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