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農作改良物及畜產遷移補償費查估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需用土地人因農作改良物或畜產之性質特殊,不能依第四條規定查估其
  補償費或遷移費者,得委託具公信力之專業機構辦理查估,並經主管機
  關審核確定之;其所需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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