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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農作改良物及畜產遷移補償費查估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需用土地人因農作改良物或畜產之性質特殊,不能依第四條規定查估其 補償費或遷移費者,得委託具公信力之專業機構辦理查估,並經主管機 關審核確定之;其所需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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