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漁筏應配備下列安全設備:
  一、救生衣每人一件、救生圈一個及必要之通信設備。
  二、動力漁筏應依規定裝置相關號燈,並至少裝設環照白燈一盞。
  三、全長在十二公尺以上之動力漁筏應裝置左右舷燈及無線電對講機(
      DSB) 一套。
  四、非動力漁筏應備有白燈一盞,或防水之白光手電筒一把。
  五、動力漁筏應備有號笛一具。但全長未滿十二公尺之動力漁筏得以哨
      笛代之。
  六、非動力漁筏應備有號笛或哨笛一具。
  七、動力漁筏應具備滅火器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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