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758
人,瀏覽人次:
93778174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澎湖縣立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9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申請使用者製發各種識別證前,須將樣本送本中心同意後,方可製發使 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