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立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9月14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者製發各種識別證前,須將樣本送本中心同意後,方可製發使
  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