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立體育場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申請體育場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但仍應
繳水電費及廢棄物代運費:
一、政府舉辦慶典或國定紀念日活動。
二、本府辦理不出售門票之體育活動。
三、不出售門票之勞軍或文教活動。
四、本縣代表隊選手之培訓活動。
五、其他經本府核定不收門票之各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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