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所設人事室者,置主任;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縣
  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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