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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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設各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隸屬
縣政府,兼受縣政府民政處之指揮、監督,掌理轄區內戶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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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置主任,承縣長之命,兼受縣政府民政處處長之指揮,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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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分登記事項。
二、遷徙登記事項。
三、初設戶籍登記。
四、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撤銷及廢止事項。
五、其他有關戶政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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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名稱及轄區由縣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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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編制員額在十人以上者得置秘書一人,襄理所務,編制員額二十人
以上未滿三十五人者,得分設二股,三十五人以上者得分設三股,股置
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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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置課員、戶籍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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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設會計室者,置會計主任;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專任或由縣
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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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設人事室者,置主任;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縣
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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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役政資訊系統主機房管理事項,由主機房所在戶所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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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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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所擬訂,報縣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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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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