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得設下列大隊、隊、中心:
一、刑事警察大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置大隊長、副大隊長、隊長
、組長、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書記
。
二、保安警察隊,執行警察勤務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分隊長、警
務佐、小隊長、警員、書記。
三、交通警察隊,執行交通警察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警務
員、技士、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技佐、警員、書記。
四、少年警察隊,執行少年警察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警務
員、偵查員、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警員、書記。
五、婦幼警察隊,執行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
警務員、偵查員、巡官、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警員、書記。
六、民防管制中心,執行民防防護及防情管制事項,置主任、警務員、技
士、技佐、書記。
刑事警察大隊設二組、偵查第一隊至偵查第三隊、科技犯罪偵查隊辦事,
各隊下設分、小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保安警察隊設分、小隊,執
行警察勤務工作事項;交通警察隊設三組辦事,並得於交通複雜之地區設
交通警察分、小隊兼受當地分局之指揮、督導,執行交通警察工作事項;
少年警察隊設二組辦事,下設小隊,執行少年警察工作事項;婦幼警察隊
設二組辦事,下設小隊,執行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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