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環境保護基金設置及收支管理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