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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場(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處理場(廠)因故無法正常營運時,得暫緩回饋金之提撥,俟處理場( 廠)恢復正常營運後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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