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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魩鱙漁業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漁船船主除應核實填寫漁撈日誌外,並應於銷售後按航次漁獲及銷售紀 錄通報送漁會彙整。區漁會彙整各產銷班資料函報本府核轉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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