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赤科山及六十石山金針留花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金針留花補助之查核:
一、由受理單位組成查核小組於金針留花補助期間進行例行性查核作業,
    本府得會同查核小組不定期前往抽查。
二、申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之一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視為查核結果
    不合格,其扣除補助金額如下:
  (一)累計一次不合格者扣除每公頃新臺幣二千元。
  (二)累計二次不合格者扣除每公頃新臺幣六千元。
  (三)累計三次不合格者扣除每公頃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四)累計四次不合格者扣除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五)累計五次不合格者扣除每公頃新臺幣六萬二千元。
  (六)查驗結果累計達六次以上不合格者,不得具領金針留花補助經費
        ,且不得列入次年度留花補助之補助申請名單。
  (七)例行性查核及抽查結果皆列入計算。
三、申請人欲取消申請補助,應於本府公告之金針花季開始期間七日前,
    填具同意放棄補助申請書(如附件),向受理單位提出,由受理單位
    於金針花季開始期間前彙整後函送本府辦理。
四、申請者未向受理單位申請取消補助而私自採收金針者,不得具領金針
    留花補助經費,且不得列入次年度留花補助之補助申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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