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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教育行政人員遴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申請參加督學、課長甄審者,應合於左列規定: 一、思想純正,忠於國家民族。 二、品德優良,最近三年未受記過以上處分。 三、身心健全,儀表端正。 四、服務成績優良。 五、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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