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消防栓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5月20日

條文關聯

  道路工程施工時,道路管理機構施工單位應事先通知消防機構及協調自
  來水事業配合遷移消防栓或提高有關消防栓制水閥,其費用由道路管理
  機關與自來水事業各半負擔。消防機構於道路施工期間應派員查看有無
  埋沒消防栓及制水閥或消防栓標誌。未事先通知以致消防栓及其相關設
  施被埋沒或損壞而影響消防作業時,應追查道路管理機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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