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施工時,道路管理機構施工單位應事先通知消防機構及協調自 來水事業配合遷移消防栓或提高有關消防栓制水閥,其費用由道路管理 機關與自來水事業各半負擔。消防機構於道路施工期間應派員查看有無 埋沒消防栓及制水閥或消防栓標誌。未事先通知以致消防栓及其相關設 施被埋沒或損壞而影響消防作業時,應追查道路管理機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