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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申請使用排水設施範圍公有地,經審查符合規定,且無第八條規定情事者 ,申請人應於接獲受理機關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使用費、保證金及許 可書費,受理機關始得核發許可書;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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