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4月4日

條文關聯

  本會報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之
  。
  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
  請內政部消防署、災害防救署、國家搜救中心派員指導或專家、學者列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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