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章另有規定外,委託書、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批次製造紀錄與製造
管制標準書、已完成變更之證照與黏貼表、檢附之文獻資料與研究報告、
申請書之申請者欄、委託製造及檢驗,分別準用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
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規定。
中藥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有第二十五條各款情事之一。
二、重複申請同處方依據之同劑型。但做成大小丸、錠或膠囊,及以不同
香料、色素或矯味劑做成賦形劑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為使語意更完整,爰酌作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一款文字修正。
二、為促進中藥產業發展,鬆綁查驗登記不得重複申請同處方依據且同劑
型之限制,放寬同藥商得申請相同主成分,賦形劑為不同香料、色素
或矯味劑之查驗登記,爰修正第二項第二款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