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受理尚未處理終結之案
件,查緝機關人員,依修正後之規定不得核發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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