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條文關聯

  前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如附表。
  數機關對廣告活動或其內容均有管轄權者,由各該機關協調單一機關統
  一管轄,或由主要廣告活動內容之權責機關統一管轄;數廣告活動內容
  具關聯性、整體性,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亦同。
  不能依前項規定確定管轄之機關,或各機關均認為無管轄權時,由行政
  院大陸委員會協調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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