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法字第1029907756號令修正發 布第10條;增訂第9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陸委會

法規異動

修正

  前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如附表。
  數機關對廣告活動或其內容均有管轄權者,由各該機關協調單一機關統
  一管轄,或由主要廣告活動內容之權責機關統一管轄;數廣告活動內容
  具關聯性、整體性,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亦同。
  不能依前項規定確定管轄之機關,或各機關均認為無管轄權時,由行政
  院大陸委員會協調確定。
  第九條情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處理如有疑義,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廣告活動或其內容有為中共從事具政治性目的之宣傳,或違背現行
      大陸政策之疑義者,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邀集相關機關,並得視個
      案性質邀請熟諳法律、廣告、行銷或大陸事務之學者、專家、相關
      團體等,共同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將審議建議送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依權責處理。
  二、前款以外之情形,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情形會商相關機關、學
      者、專家或相關團體後,本其權責認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