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核發保護令時,應就可歸責於相 對人且其可執行之部分,明確記載相對人應予刪除或申請移除被害人性影 像之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提供者之名稱,及存放被害人性影像之網址,並酌定刪除或申請移除之期 限。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款之保護令應載明事項,俾利警察機 關辦理後續保護令執行事項及違反保護令罪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