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辦、審議或核決一般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除涉及違法情事
外,其循執行單位所訂內部程序進行一般研發成果定價,符合本辦法規定
辦理一般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者,免除其於一般研發成果定價後,價格變
化產生之執行職務責任。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執行單位所訂內部程序進行一般研發成果定價,符合市場合理
實價,並參考國際上就研發成果定價之管理制度,執行單位以公告方
式確定價格合理後,在履行勤勉義務且無牟取非法利益之情況下,免
除後續價格發生變化之決策責任及例外等規範,爰明定簽辦、審議或
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於符合本辦法及其單位內規,
且未涉違法情事者,免除一般研發成果定價後價格變化之執行職務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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