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為發揮自律功能及配合期貨市場之發展,得
向其會員收取商業團體法所規定經費以外之必要費用;其種類及費率,由
該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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