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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九十一條
市主管機關接受檢舉事件,應通知關係人於自通知日起七日內備文申復 ,經派員實地調查後,即交由選舉會報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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