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退休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經審定年資應發給之退休金,於退休案審定
後,由審定機關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六日簽具付款憑單,
通知財政權責機關辦理支付事宜後,於退休生效日或開始支領月退休金之
日起,轉發退休人員並辦理核銷。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月退休金,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
定,除首期月退休金外,應定期於每月一日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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