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發電業務,
經核定為公用事業之發電業者,其因屬公用事業而取得之權利,得保障至
原電業執照營業年限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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