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專案核定之交運應提出申請,其申請書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託運物品不能完全遵守本規則中有關規定及其原因之說明。
  二、運送中為彌補前款缺失而應採行之任何特別注意事項、特別管理或
      操作管制。
  三、意外事故緊急處理計畫。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