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109
人,瀏覽人次:
899368453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九十三條
期貨信託基金因合併致存續期貨信託基金持有之資產超過本辦法規定之比 率者,除因無償配股及因合併前已存在之交易經實物交割取得標的物之情 形外,不得新增,並應於二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