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經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將工作證塗改或交付他
人使用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停止工作二個月以上六個月
以下之處分。
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受停止工作處分二次以上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
作證,並於一年內不得受自來水管承裝商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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