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經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將工作證塗改或交付他 人使用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停止工作二個月以上六個月 以下之處分。 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受停止工作處分二次以上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 作證,並於一年內不得受自來水管承裝商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