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清查時,對於超過十公畝之部
分,不能供獨立使用者,得視土地坵形為百分之二十以內之保留。但其超
過十公畝之部分,足供獨立使用者,仍應以十公畝為最高面積之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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