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中藥新藥查驗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查驗登記申請資料。
二、國內臨床試驗報告。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技術性資料。
前項臨床試驗報告,於國內執行臨床試驗窒礙難行者,得另檢送足以外推
適應至我國族群之佐證資料,申請以國外臨床試驗數據替代之,並經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採認。
〔立法理由〕
一、考量西藥新藥查驗登記應檢附之臨床試驗報告並未限於國內執行,若
    檢附國外臨床數據,得經銜接性試驗評估,以確認該數據能否外推至
    我國相關族群。
二、中藥新藥之審查亦參採前述西藥新藥審查之精神,為減少研發資源浪
    費並加速新藥上市以嘉惠國人,爰新增第二項規定,於符合我國法規
    相關規定之前提下,可接受全部或部分國外臨床試驗資料作為申請資
    料,所提具之國內、外臨床試驗報告應足證藥品使用於國人之療效與
    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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