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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九十四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 ,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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