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除第七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
法不再適用。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
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六十七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七十七條
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九十三條,自一百十二年
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本條增訂第四項。
二、配合第九十三條之修正,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歷史條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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