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條文關聯

藥商在同一月內,得申請查驗登記複方二件或單方六件,或複方一件及單
方三件。但藥商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案申請
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有關資料,包括藥品製造、品質管制部門之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及其
他相關資料。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檢查其品質管制、生產
紀錄、樣品製造過程及藥品監製者駐廠情形。
第一項專案申請,每次以二十四件為限。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