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