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試驗主持人應遵從臨床試驗之隨機分配程序。
前項隨機分配程序若可解碼,應僅依據試驗計畫書規定解碼。
若臨床試驗採盲性設計,而試驗藥品有任何提早解碼之情況,試驗主持人
應立即對試驗委託者解釋,並作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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