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對登錄之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進行技術保存及傳習,並活用
該項技術於文化資產保存修護工作。
前項保存技術之保存、傳習、活用與其保存者之技術應用、人才養成及輔
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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