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為保障公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得隨時命令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
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提出財務或
業務報告資料,或檢查其營業、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如發
現有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
前項關係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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