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信託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
項、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四十
四條、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九條
及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期貨信託,不適用之。
信託業法第二十一條,於基金保管機構,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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