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終止租約之土地,應於承租人領取補償費或補償
費依法提存後,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逕行辦理終止租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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