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
地價稅。
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
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立法理由〕 一、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八一三號解釋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對於歷史
建築、紀念建築之登錄,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之補償
,爰修正第一項,將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納入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對
象範圍,並配合刪除第二項之「歷史建築、紀念建築」。
二、另為利公有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使其活化再利用方式多元、創新,提
高外界參與保存意願,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減免房屋稅、地價稅適
用對象,刪除「私有」等文字,擴大稅捐減免及於屬公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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