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修改憲法。 四、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 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