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時間: 中華民國036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修改憲法。
  四、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
  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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