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科學發展指導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62年08月28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科學發展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隸屬於國家安全會議,秉承  總
  統指示及依照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掌理左列事項:
  一、研擬與檢討科學發展政策及計劃。
  二、檢討與指導國內各科學研究機構之工作。
  三、研討並促進國內外(尤其是中美間)之科學技術合作。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派,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聘任。

  本會置當然委員七人,以中央研究院院長、國防部部長、教育部部長、
  經濟部部長、交通部部長、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原
  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充任,另置委員六人,由  總統遴聘科學技術主管
  或專家學者兼任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

  本會置顧問八人,由  總統遴聘國內外高級科學人員擔任,參與科學發
  展政策之檢討研訂及有關計畫或技術之諮詢指導。

  本會置研究員四人、副研究員四至六人,均聘用,助理研究員四至六人
  ,薦派或委派,辦理第二條所列事項。

  本會設秘書室辦理綜合業務、總務、人事、主計等事項。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簡派,秘書三人(其中二人在主任委員、副主任
  委員室)、專門委員三人,均簡派或薦派,專員一人,薦派,辦事員一
  人、打字員二人,均委派,並得雇用雇員三人。

  本會議事規則及辦事細則另訂之。

  本規程自核定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