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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國家安全會議設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議程之編撰,會議之記錄,及決議案處理之聯繫等事項。 二、關於文書、檔案、出納、事務、資訊及印信典守等事項。 三、關於國家安全之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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