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列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必要時,得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但其聘用員額不得逾上列職稱編制員
  額三分之二。
  前項聘用人員,其聘用規定,除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外,
  由國家安全會議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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