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列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必要時,得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但其聘用員額不得逾上列職稱編制員 額三分之二。 前項聘用人員,其聘用規定,除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外, 由國家安全會議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