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
  ,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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